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
党组织建设
第一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处,党建领导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基金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基金会党组织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八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