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24 发布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设立,符合基金会宗旨,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与清算
第四条 凡认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立志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区域开展公益项目的机构和个人皆可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捐赠方提供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部提供立项申请书;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为独立法人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或发起基金自然人的从业经历介绍;
(五)拟设立专项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考察,由项目部审核提交秘书处办公会议决定。同意设立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与申请人签定专项基金设立协议。
第六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又分企业专项基金和非企业专项基金两种形式:
企业专项基金是指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签定设立的专项基金。企业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不享有冠名权,其基金名称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决定或与发起人共同商定。独家捐助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名称需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发起人共同决定。
非企业专项基金是指由热心公益事业的团队、个人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设立的基金。非企业专项基金可享有冠名权,但所冠名称须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同意。
企业和个人冠名的专项基金不具有公募权。
设立专项基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应与发起人或捐赠人签署《专项基金发起或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
2.专项基金设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资金管理与监督、双方权利与义务;
4.设立期限;
5.设立专项基金办公室,并上报工作人员名单;
6.专项基金的业务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7.专项基金运行成本列支比例;
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XX专项基金”。
第九条 专项基金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须全部进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帐户,不得使用私人帐户和其他组织的帐户。捐款到帐后,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对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等资料必须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备案存档。专项基金需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日常工作,实行人员登记制度。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公信力。
第十二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专项基金的监督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一般5至7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双方具体商定。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至少半数以上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成员。其他人员由捐助方和专项基金工作执行方组成,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第十五条 针对专项基金非限定捐赠的使用,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并征求捐赠人意见,形成决议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性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宣传推广、筹资联络、项目进展情况的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如下:
1、服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的管理;
2、拟定专项基金的组织架构;
3、保证资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的章程和宗旨;
4、专项基金开展工作前,须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项目部提交申请,包括实施方案及预算等,经批准方可实施;涉及公开募捐的,还须制定募捐方案,方可开展募捐;
5、按项目计划阶段性提交项目实施报告。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部(以下简称“兵团红石专项基金管理部”)代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对各专项基金实施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的领导下,专项基金管理部主要负责:
1.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
2.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3.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必要时上报至秘书处;
4.对专项基金进行定期检查督导;
5.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以及审核专项基金各项报告;
6.其它需要专项基金管理部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项目立项公开筹款,需向兵团红石专项基金管理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报告等,兵团红石专项基金管理部审核后,对外宣传筹款。专项基金项目实施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进行公开招标方能实行。
第二十二条 兵团红石专项基金管理部应及时督促专项基金反馈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结项报告。专项基金项目应在项目筹款下线后的3个月内开始执行,中期提交一次项目实施报告,下线后的6个月内完成结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对外开展活动须事先拟定计划,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部审批,对外的所有合同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签署。专项基金所获捐赠资金须最大限度直接用于受助群体,在开展项目和资助等活动之前必须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部提交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接受或采购的资产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纳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严格审核各专项基金的对外宣传品、出版物、纪念品等物品的设计、制作、发放。专项基金如需制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内容的对外物品,应预先上报方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部批准确认后,方可制作。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撤销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有权做出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处理。做出暂停专项基金活动处理后,如问题三个月内没有得到解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有权单方面解除签署的专项基金协议。
1、专项基金违规操作或违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时;
2、专项基金未按规定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结项报告时;
3、专项基金六个月未开展具体公益慈善活动时;
4、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做出严重危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或社会公德;
5、其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认定应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会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业务、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应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当做好后续有关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