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24 发布者:
第一条 为了全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章程》,规范发展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每一项目合理、合规、合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的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会设立项目部,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基金会的项目管理分为项目设计、项目运营、项目监测三个层面。设立档案室,对项目管理中产生的重要文件进行归档处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常规流程可按周期分为六个阶段:需求调研、项目设计、项目申请(立项)、项目过程管理(实施)、项目总结和提炼(结项)、项目评估。
第五条 立项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或向本会管理部提出正式申请
(二)捐赠者无明确受赠者的,由本会管理部向捐赠者提供受赠项目建议供选择,无捐赠意愿的,捐赠款列入本会定向或非限定性资产。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员同捐赠者或代表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四)根据赠款立项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者单位、当地执行主管部门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六条 对于本会自主立项的项目,由专人进行具体的组织、策划、实施。并且设计制作项目实施办法。
第七条 项目实施办法报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制作项目评估书。
第八条 项目实施办法及项目评估书需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项目批准后,由项目的负责人及项目组进行项目监测实施。项目的负责部门须定期针对项目监测报告检查建议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及分管领导应按照项目进程和《项目资助协议》分阶段对项目进行评估。阶段性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度、项目实施产出和成果、项目管理状况及财务管理状况与资金使用进度等方面。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进行结项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和产出的完成情况、项目的社会影响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管理成效等。基金会的内审部门按需对项目进行监测、抽查,检查各环节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评估完成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在项目的评估和总结基础之上,制定《项目总结报告》,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财务部门应当对《项目总结报告》的财务部分进行审核,后交上级部门审批存档。行政办公室和内审部门有责任对项目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账户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
银行账号:9919050680107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
地址: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4楼405室
联系电话:0991-2601711
地址: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4楼405室
电话: 0991-2601711
邮箱: bthsc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