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制度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24      发布者: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工作的管理力度,保障财务人员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行使职权并进一步规范财务人员工作职能,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财务人员的聘用、解雇及调动必须由负责人上报秘书长,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入职手续中必须包含个人担保手续),部门负责人无权解雇财务人员。

2、财务人员应不断关注并认真学习国家制定的相关财税政策及法规,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3、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控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4、财务人员须积极与各部门协作并将部分财务数据信息及时反馈于相应部门。

5、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保守财务机密并对其行为负责。

6、财务人员不得随意对外拆借和提供经营资金,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部门提供贷款担保,为本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必须获得理事长批准。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则开除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依法纳税,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二、财务审批制度及奖罚制度

一、财务审批制度 

 (一)各项业务开支或帐务办理程序如下:

1、在授权范围内的正常开支、日常的电话费、社保金、房租、水电费等,副秘书长有权直接办理。

2、若超过副秘书长授权范围及非正常开支,由副秘书长审核签字后,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3、如违反财务规定、不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开会所规定的各项安排及未经上报(批准)等,擅自做主做出违规的事项,由相关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并对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4、财务人员须按时递交的资料:

   1)每月月末将当月收入分配情况、奖金发放表、工资表报电子版根据要求按时上报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财务人员在次月3日前将本月现金流量表上报相关领导(现金流量表中收支摘要必须真实清楚填写)。

5、如不按照制度执行财务相关规定,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二)支票、现金申请程序

    领用支票或现金须填写支票领用单或借据(均需附情况说明书),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若超出权限,须按照秘书长审批流程执行。使用完后应及时返回相关票据,并办理清欠手续。

(三)费用报销程序:

需直接报销时,必须由经办人将报销的原始票据粘在指定的报销凭证上,并写明时间、事由、金额和经办人姓名,经副秘书长审批。

(四)借款及还款程序

1、借用资金应及时核销、退还,不得长期占用或挪作它用。现金借款必须在1个月内还清。逾期不还者,扣除当月工资和奖金,如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2、业务人员需携带收据外出者,须先打借条,由副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方可领取(收据必须于当天归还,特殊情况不能当天归还的,须报请财务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

(五)财务审核相关事项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名称、金额、数量、单价是否正确,单据是否加盖公章,是否为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发票(卡上支出可以不开发票,但必须有收据,如取得收据有困难的,须有2个以上证明人证明,并报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视为有效);

2、审核支票印签是否清晰,票头与发票部门名称是否一致,大小写是否正规、一致等;

3、各项开支是否符合各项规章制度,不符合者不予受理;

4、对于手续不完备或不合格凭证,应提出纠正意见,监督其补办手续或重新填写;

5、对于用非法手段冒领公款或其它违法行为者,发现者应及时上报秘书长(如未及时上报,财务部将承担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为加强工作严密性,任何财务凭证、单据内容不允许涂改,如涂改则视为无效作废。

(六)合同签署权限

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中涉及的款项),严格按授权书要求执行,超范围开支或非正常类必须上报秘书长,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财务人员奖励制度

凡在年终员工工作审核中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者,可根据情况给财务人员发放200-1000元不等的奖金。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年度内未出现重大失职行为或违规行为者;

2、严格按照制定的财务制度、相关会议纪要及协议执行者;

3、工作认真负责、有卓越贡献者。

注:凡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部门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由财务人员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处以每次1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

                    三、财务核算制度

第一条 会计年度自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保证财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基金会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秘书长或财务主管报,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做出处理。

   第八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监交。

四、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条 凡是本基金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条 会计凭证应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秘书长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条 会计报表应分季、年报、按时归档,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条 出现下列的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的;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与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4、擅自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6、违反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并赔偿给基金会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基金会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基金会款项的;

    6、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五、现金、支票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

第一条 基金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 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2) 个人劳务报酬;

(3)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秘书长确定);

(5)秘书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条 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秘书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三条 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由行政购买。

第四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五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六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用途和金额。

第七条 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当月收入的50%的工资,需填写《借款单》,经财务主管,交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八条 符合现金作用范围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单认可的有效报销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秘书长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九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财政部编制的职员工资表,核算,交秘书长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并填制记账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天数无误并报秘书长复核、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款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2.支票管理

第十二条 支票由出纳员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由经办人,财务签字报秘书长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

第十三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秘书长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

第十四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三条规定处理。凡与基金会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报告秘书长。